12月13日訊 在李鐵被以受賄罪、行賄罪、單位行賄罪、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、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數(shù)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20年后,媒體人賀曉龍在社媒對此進行了分析,他認為李鐵的刑期比傳聞的輕,可能是因為從武漢俱樂部領(lǐng)取的3000萬年薪未被全部定性為行賄受賄有關(guān)。
賀曉龍在社媒分析寫道:
李鐵被判有期徒刑20年。最早他執(zhí)教國足期間從武漢俱樂部領(lǐng)取的3000萬年薪被認定為受賄,武漢給他這么多年薪,肯定是看中了他國家隊主帥的人脈資源,但把全部年薪定性為行賄受賄,似乎也不太妥當。
最終李鐵刑期比此前傳聞的輕,可能與這部分金額如何認定有關(guān)。